“雪佳”侵权 “花旗参”获赔

  近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与常州市雪佳营养品厂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雪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花旗参”赔偿1.8万元。

  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系“鹰形”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59973号。2006年6月,“花旗参总会”发现由上海金日医药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总经销的,由常州市雪佳营养品厂生产的“雪佳洋参含片”的外包装上,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花旗参总会”认为,“雪佳”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在市二中院承办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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