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影”图案相似“花间魅影”惹风波 麦考林及供应商被判停止侵害

  自行设计开发的“花间魅影”图案竟然出现了“双胞胎”,还被公然取名为“魅影”做在了床上用品上,并且在知名邮购网站麦考林上销售,上海罗莱家纺有限公司(下称罗莱公司)一怒之下将上海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下称麦考林公司)及供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被告麦考林公司以及供货商南通福人居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福人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分别赔偿罗莱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和10000元及相应的合理开支。

 

“魅影”惹毛“花间魅影”

  2005年,罗莱公司自行设计开发了“花间魅影”系列床上用品花型的图案。翌年3月,罗莱公司向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并进行了新品推广。然而,2007年1月,罗莱公司发现麦考林公司的网站上竟然在销售和自己“花间魅影”极为相似的“魅影”印花床上用品四件套,规格为1.5O米和1.8米,售价分别为199元、229元。

  罗莱公司认为,其在家纺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麦考林的行为侵犯了罗莱公司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失,故要求麦考林公司及产品供应商福人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9199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物费199元,律师费8000元)。

 

争议焦点一:谁在侵权?

  庭审中,麦考林公司表示,自己仅是零售商,在采购时无法审核供货商的物品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魅影”床上用品四件套系麦考林公司与福人居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在福人居公司提供的图案中选择了“魅影”图案,再由福人居公司生产。2007年3月,在罗莱公司提出异议后,虽然当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侵权,但麦考林公司立即撤下了该商品,除售出的30多套外,剩余的产品全部作为福利分发给了公司的职工。麦考林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样是被告的福人居公司则称,自己也不是真正的侵权人。生产“魅影”所用的布料是从南通今日喜洋洋布行“茅某”处购买,而且布料上的图案在购买时也已经存在,福人居公司并不知道该图案享有著作权,所以真正实施复制侵权图案行为的是喜洋洋布行,而不是福人居公司。

  随着庭审的继续,福人居公司在证据质证阶段又“语出惊人”,其表示,涉案的“魅影”床上四件套并非自己生产,因为凡是福人居公司的产品都应标有福人居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而本案的床上用品包装上只有麦考林的公司名称。

 

争议焦点二:“魅影”是否侵权“花间魅影”?

  麦考林公司认为,“花间魅影”与“魅影”两种图案初看相像,但在底色、小花的撒落方式,花瓣和花蕊的颜色上都有差异。

  福人居公司则进一步指出,“花间魅影”是水仙花图案,“魅影”并不是以水仙花为图案,而且产品名称,花与花间的距离、方向、整体感觉上都存在区别。

  罗莱公司认为,“魅影”和“花间魅影”很难区分,两种图案都以湖绿色为底色,以水仙花为主题,周围散落小花,且除了花形相似,走向、排列、色彩的烘托效果,设计意图、使用手法都很相似。

 

  法院判决:麦考林及福人居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花间魅影”与“魅影”从整体看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两幅作品有一些细小的差别,但这种改变并不是实质性的改变,不具有独创性。从作品名称来看,“花间魅影”与“魅影”在文字中有相同之处,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魅影”的创作时间要早于“花间魅影”,可以确定“魅影”布料的生产商接触过“花间魅影”产品。

  麦考林公司从福人居公司购买了系争床上用品,进货渠道合法,其在进货时并无义务审查其所购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是在罗莱公司提出异议后,麦考林公司没有妥善处理涉案产品,其声称只销售了30多套“魅影”四件套,但不能提供证据,也不能证明剩余产品的去向。至于麦考林公司称尚未销售的涉案产品已被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法院认为,这一行为使系争床上用品继续流向消费者,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故构成侵权应承担责任。

  同时,关于福人居公司否认原告提供的商品是由其生产的辩称,法院认为,麦考林公司提供的发票上显示福人居公司向其提供的产品名称为“魅影”印花四件套,福人居公司也不能证明其提供给麦考林公司的产品与原告提供的实物不同,故其辩称不能成立。福人居公司提交了“茅某”的证明,但茅某没有出庭,福人居公司也无法证明“茅某”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喜洋洋布行的真实存在,故法院不能认定福人居公司的布料有合法来源,故其也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麦考林公司及福人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分别赔偿罗莱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10000元,合理开支2000元及2500元。(严剑漪 卢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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