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属违法条款


  生活中,几乎每天都和合同格式条款“照面”:水、电、煤、电话账单上的“缴款须知”,照片冲印店、洗衣行业的“行规”,买房、买车时签署的合同等等。昨天,《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中获通过,拿当免责挡箭牌,提供“霸王条款”的一方将被处罚款5万元。

  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要报备

  在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何阻击 “霸王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督制度是《条例》一大亮点。《条例》列举了生活中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使用格式条款较多且问题也较多的六类合同,要求提供方在使用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备案。这六类合同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等。

  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免责

  “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在停车场停放车辆损坏或丢失由车主承担责任。”这类不公平消费的格式条款市民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今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根据《条例》,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四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当的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和其他责任。

  “权归本公司”也是消费者常遇到的合同格式条款,令人愤怒又无奈。今后,这样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内容。这些“禁令”具体包括:解释合同的权利;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擅自延长期间的权利等。

  “霸王条款”逾期不改要向媒体公布

  根据《条例》,市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的合同文本时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该合同文本,听取社会意见。市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合同文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60日内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

  经营者对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不报送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店堂告示纳入合同格式条款

  根据《条例》,合同格式条款不仅限于正式签订的文本合同,以商业广告、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均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列入监管。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经营、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违者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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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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