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沙承包合同》被判无效


   案情

  2009年3月2日,为给村民谋福利,某村小组与聂某签订了一份《河沙承包合同》,将该村河道内所有砂石承包给聂某经营。合同约定,承包年限自2009年3月2日至2012年1月23日,承包价格为30060元。聂某交纳了承包费后,还购买了柴油机、机油、吸沙管等采沙设备用以经营。

  2010年3月,新干县水利局到这个村小组进行行政执法,聂某因非法采沙而被罚款5000元。之后,聂某停止采沙作业。在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聂某诉村小组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所签的《河沙承包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承包费2万元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记者刘帅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被告未征得河道主管机关采沙作业的批准,将流经其村小组的河道发包给原告,原、被告间签订的《河沙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被告双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国有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按照合同剩余采沙期限,对半承担新干县水利局罚款5000元以及2000元设备损失综合计算,法院遂判决被告村小组返还聂某19450.58元承包费和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