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高速上爆胎,投保人却因保单上的一条免责条款而理赔遭拒。一件本该次日送达的快件在快递公司沉睡三个月,由于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只肯赔偿快递费的五倍,也就是25元。近年来,随着各式各样的格式合同的出现,百姓经常会在不经意中遇到一些服务单位的“霸王条款”,有时可能看起来事情不大,金额不高,有时可能明知对方违法,但却不知道如何取证,有时可能觉得打官司太麻烦,吃力不讨好,百姓只能在心中憋着、气着、闷着。今天,记者向您讲述三个叫板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案例,鲜活的案例告诉大家,维权虽难,还是要坚持下去。
保单上一行不起眼的小字
一个秋日的下午,李某与三位朋友驾驶着租来的桑塔纳轿车从南京往苏州赶。当车行驶到高速公路镇江段时,突然“啪”的一声爆响,车子失去控制一头撞到了右侧护栏。巨大的惯性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刘某和坐在后排座位上的徐某、陆某摔出车外。陆某当场死亡,刘某、徐某重伤,现场惨不忍睹。
事发后镇江交巡警大队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子左后轮胎爆裂,系人力无法抗拒,此次事故不属于道路,应为车辆轮胎爆裂引发的意外事故。”
轿车车主:张家港汽车租赁公司闻讯后,立即通知投保的公司来理赔。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租赁公司马上派人跑到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一名负责人出面解释:这次车祸跟他们保险公司没关系。该负责人随即拿出当初签订的 《保险单》,指着《保险单》正面上一行不起眼的小字,“投保人已对保单中的所有免责条款充分知悉”。在保单的背面,附有的《条款》责任免除事项中有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发生的赔偿公司不负责。”而根据调查,李某初次领取驾照的时间距发生事故时不满一年,因此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
租赁公司这下傻眼了,这份保单是格式合同,里面全是专业术语,老百姓根本看不懂。像“轮胎单独损坏”究竟是什么含义,还有“驾驶证未满一年”和“实习期”有什么区别,都不清楚,而且,那份《保险单》是保险公司邮寄过来的,对免责条款并没有解释,另外谁会注意到保单上的一行小字。但租赁公司磨破了嘴皮子,也没用。
之后,租赁公司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此事,但每次都“碰了一鼻子灰”,只能灰溜溜回去。无奈之下,租赁公司硬着头皮到法院起诉。法官说,《保险单》正面在不起眼的角落里,虽然有一行小字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所以免责条款不生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租赁公司事故赔偿金近6万元。
一封沉睡了三个月的快递
苏州某公司委托某速递公司寄送一份发票,谁知三个月都没能送达目的地,为此苏州某公司税款损失12万余元。但快递公司声称因快件未保价,按规定最多赔偿5倍邮资,也就是5×5=25元。
交寄物品是一份增值税发票。不久前,苏州某公司向南通某电销售一批商品,当天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苏州某速递公司寄送南通电子公司。这是一张大额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72万余元,税额12万余元,价税合计84万余元。
三个月后,南通电子公司催促苏州公司,增值税发票为啥还不寄来?苏州公司这才发现不对劲,要求快递公司查询快件的下落。那份理论上隔天必定送达的快件,竟在快递公司上海分拨中心仓库里睡了三个月。在这三个月里,快递公司既未按照快件上的“收件人电话”进行联系,也没将信息反馈给苏州公司,更没有将快件退回。
意外发生后,快递公司将这封信件退回苏州公司。“你们把收件人地址写错了,南通市‘’,被你们错写成南通市‘如’。这叫我们怎么投递。”
对此说法,苏州公司难以接受:“不错,我们是把‘如东县’写成‘如云县’,但信封上其余信息全部填写正确。收件人姓名、详细地址、单位名称、电话都是很详细并正确填写的,内件注明是 ‘发票’。南通市又没几个县,你查查区号,就知道如东县了!再说,你们完全可打收件人的电话核实。实在找不到地方,为啥不把信件退回,而是丢在上海分拨中心?”更让苏州公司无法接受的是,由于邮件滞留在快递公司近百日,已超过90天的发票认证期限,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税额122656.28元,必须由苏州公司承担。
几经交涉,快递公司声称因快件没有保价,因当初的快递费为5元,按照《速递详情单》上“未保价的物品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规定,只愿意赔偿苏州公司25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速递详情单》上“未保价的物品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的格式条款无效,根据公平原则,快递公司所承担的运输风险应与其获得的利益相当,法院最终酌定判决快递公司应赔偿苏州公司损失两万元。
一笔很离谱的租房违约金
“不错,是我逾期不从租房中搬走,但是房主向我索赔相当于三倍租金的逾期使用费,金额高得吓得死人,我肯定不能接受。”最近,一名租赁商铺的房客被房主告上法庭。
2009年,房东李先生和租客吴老板签订一份 《商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将自己位于吴江一家装饰广场的两间商铺租给吴老板使用,租期3年,租金第一年55000元,其余两年按每年60000元结算。期满后,吴老板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吴老板逾期不搬,将按协议租金的三倍支付使用费。
去年9月,当初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李先生和吴老板因租金涨幅谈不拢,没能达成新的《商铺租赁协议》。李先生认为,既然双方租赁协议已到期,就多次要求吴老板从租房中搬走,但吴老板拒绝搬走。
李先生就把吴老板告到法院,要求吴老板归还租赁房屋,并依照协议约定按三倍租金支付逾期使用费。吴老板则认为,拒不腾房的原因是自己还想按原价继续租用,他支付逾期使用费,但不同意三倍租金的使用费,认为这是房主强加给自己的霸王条款。
法院认为,房东李先生要求吴老板归还商铺的请求合理,但应当给吴老板2个月的搬迁时间。同时,根据公平诚信原则,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的相当于三倍租金的使用费,属于违约金性质,该约定数额明显过高,最终法院将其酌情调整为原协议租金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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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值卡设有效期
专家点评:社会上各种会员卡、购物卡、积分卡很多,有些卡在使用期限到期后,商家单方面宣布卡被注销,即便里面有余额也不退。商家以合同形式给购物卡设定使用期限,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过期后卡里余额不退则是违法的,因为卡内余额的所有权归持卡人所有,商家此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买珠宝等特殊商品不退换
专家点评:烟草、珠宝玉器、金银首饰和食品等,都被商家列入特殊商品。商家担心此类特殊商品如果退换,难以保证消费者换回来的还是原来售出的,而用霸王条款把质量风险全部规避掉。但再特殊也是商品,商家仍应承担退换责任。
3、快递丢失只赔三倍运费
专家点评:三倍运费赔偿,是一个不平等合约,也是一个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如果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明确提醒消费者,就可以按实际损失索赔。
4、吃饭要付一元餐具费
专家点评:为了一元钱跟餐馆较真,很多市民感觉犯不着。其实,消费者到餐馆就餐,餐馆有义务为其提供就餐环境和就餐条件,给消费者提供干净卫生的餐具,这是消费者消费时应享受的附带服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权利。
5、不缴纳物业费不能买电
专家点评:不缴纳物业费不能买电,已成为不少小区物业管理的“行规”。物业公司无权利用管理公共设施的职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催缴物业费。况且,物业公司也只是受委托收取水电费用,无权随意对业主停水停电。
6、扔了包装盒就不给退货
专家点评:商家或厂家自定“退货要有包装盒”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既然商家同意退换货,就是承认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理应由商家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商品《三包》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没有外包装不允许退换货,只要商品符合《三包》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此拒绝承担义务。
7、飙歌城不让自带酒水
专家点评:“禁止自带酒水、饮料”这个规定在KTV、电影院看来好似“天经地义”。如果商家从安全角度出发,此类规定无可厚非,但如果商家销售食品价格远超出普通超市,那就是商家利用其优势谋取高利益,涉嫌霸王条款。
8、酒店包间设最低消费
专家点评: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经营者认为包间提供的服务、环境更好,所以消费水准也应和大堂不同,也已提前明示。但此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