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公司
我交了货,他不给钱
3月18日,记者对两家单位发生纷争的始末进行了调查。据承揽公司方介绍,2010年2月26日至2010年7月1日,因上述药厂生产经营的需要,委托该公司代为加工印刷纸盒包装,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药厂制作药品颗粒纸盒、药品说明书等,具体要求和样式按药厂确定的样式为准。
签订合同后,该公司投入生产,相继把一批批药品包装盒和说明书交货给药厂。而药厂在收到货物后,却迟迟不肯付全货款。2010年9月17日,双方确定药厂尚欠该公司13.3万余元,经该公司催要,药厂方先还了2万元。当该公司索要剩余欠款时,对方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我们完全履行了义务,药厂没有理由欠钱不还。”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说,为要回这笔钱,双方多次协商,但拖欠1年多时间后仍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把药厂告上了法庭。上诉到法院后,药厂方又提出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称给他们造成了损失,要求公司赔钱。
药厂说法
印错标记和字致经济受损
药厂方则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承揽方要按照他们的要求和样式来印刷纸盒包装,并且特别规定:承揽方在大批量印刷之前要以定作方的确认样式为准。但该公司没有准确、认真地履行合同,没有按照药厂的要求来印,导致大部分纸盒都印错标记和字,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药厂生产的药品无法销售,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具体如:2010年4月送货的某儿童药品颗粒纸盒近10万个,全部存在问题;2010年6月、10月送货的纸盒和说明书近50万个(张)整批印错文字……共损失7万多元。
因此,药厂方主张,按照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等。因此,他们请求法院认定该公司提供的纸盒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依法赔偿损失7万余元,从剩余欠款11万余元中扣除即可。在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期间,药厂方还称,他们在一审期间就提供了印错的纸盒和说明书等证据,没有给予认定。
法院判决
说有质量问题要拿出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该公司和药厂的《加工定作合同》合法有效。承揽公司在依约制作并交付了药厂定制的物品,药厂就有义务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但现在尚拖欠11万余元,药厂方已经构成了违约,所以药厂理应向该公司支付欠款和利息。虽药厂方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却没有证据证明,所以不予采纳。
对于法院给予的说法,该药厂不服,并上诉到海口中院。海口中院认为,虽然药厂方提供了印错的药品盒等证据,但从来源上没有证据显示与上述公司存在客观的关联,数量上也无法证明错误印刷的实际数量,因此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代加工的纸盒存在质量问题。
至于药厂要求该公司赔偿7万多元的经济损失问题,海口中院法院认为,药厂一审时没有起诉,也没有,所以不予支持。综上等说法,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定作纸盒的药厂方败诉。
以案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
海新律师事务所欧云斌律师:“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一些特殊情形才实行倒置。它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本案也不例外。
本案中,承揽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委托方的工作,如双方对货物交付及欠款金额所做的确认、合同中对付款时间做出的明确约定等。委托方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既然没有证据证明,就无法得到支持。双方的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所以委托方理应按约定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