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挂出一个炒卖墓地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投资买墓地与经营墓地的公司发生纠纷,其购买合同还有效吗?虽然炒卖墓地的行为被三令五申禁止,法官最终还是作出两难的判决:购买。
▶原告炒卖墓地遭遇经营者赖账
2006年7月,林某某以1460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了一块墓地。同年8月1日,林某某与该公司何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称,何某某愿意确保林某某所投资3年内该墓地保底利润30%,售出时超出利润的部分,双方各占50%。3年期满后,林某某可选择终止协议或以维持方案不变的形式进行续期。
2010年1月5日,该公司致函林某某表示,为答谢支持,林某某可自该函件签署之日起,按规定每年领取13%的红利,3年期满后自愿申请,该公司同意按原价收回。之后,该公司并未按照上述承诺支付红利给林某某。
同年8月5日,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购买合同,要求该公司和何某某共同返还本金14.6万元及利息,并58400元。
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作协议》不属于何某某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合作协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墓地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案仅就墓地买卖作出处理,判决解除林某某与对方的买卖墓地合同,出售墓地的公司退还本金价款146000元给原告。2011年2月14日,林某某另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以其购买墓地的价款为基数,按每年13%的标准,向其支付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4日止的利润。同年3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林某某胜诉,涉案公司应支付相应利润给原告。
▶法官只能判决合同有效
一审宣判后,被告何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个上诉案,广州中院的法官感到“两难”。一方面,如果判决卖墓地的公司不需要还款,对购买者显失公平。另一方面,涉案属于炒卖墓地,应该禁止,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
经办法官表示,禁止炒卖墓地有许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通知和民政部的紧急通知。这些依据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因此,法院认定不能根据上述规定来认定《合作协议》无效。为此,中院二审驳回何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虽禁炒墓地经营方应践约
经办法官认为,涉案公司显然处于有利地位,而众多小买家,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靠合同来保护自身利益,此案确认合同有效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判令合同无效,实际上助长了墓地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让守约人蒙受经济损失,这将导致危害交易安全和诱导诚信危机的恶果。经办法官认为,如果政府部门监督不到位,法院判决又不对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进行主动干预,长此以往,老百姓必然“死都死不起”。建议尽快出台有关墓地管理的法律,将墓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