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法院成功调解一宗建设工程施工案,这起历时三年多未能解决的纠纷在向法院起诉后不到三个月就得到了解决。
2006年10月,原告吴某某、王某承建了被告昌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昌江某城市广场8号楼、9号楼项目,2007年6月19日结算,总工程款为427万元。被告支付给原告89万元后,尚欠工程款338万元。
2008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工程款给付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在五个月内支付250万元工程款给原告,原告放弃其他主张。
地产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后,就不再付款。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原告承建的9号楼渗水无法使用为由拒绝。为此,原告于2012年1月份起诉到昌江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本金50万元、利息15万元,共计65万元。
诉讼中,被告辨称已付原告214万元,只欠36万元,且原告承建的楼房漏水无法使用,被告为补漏已支付5万元。
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围绕双方争执焦点组织双方摆事实、讲道理,从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建设谈到建筑工程承建合同的权利义务。经过法官耐心的疏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海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支付欠原告吴某某、王某的工程款及利息40万元,于2012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案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