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涉嫌“霸王条款”
工商点评:8项条款中6项“不合理”
昨日,冯先生手持一份宝马销售合同向记者诉苦:极不合理,自己违约拿不回3万元现金,而销售商违约没有什么损失。市工商局法规处工商人员“鉴定”后,初步认定涉嫌“霸王条款”。
想退宝马X3
条款霸道难讨3万礼包钱
去年12月20日,冯先生在盘龙汽车城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中一款X3.28i豪华版宝马车,总价59.6万元,合同约定今年4月底5月初交车。冯先生对车有一定要求,交涉中同意加装2.56万元的座椅等。
冯先生说,签合同时业务员要他交4万元礼包钱,用于漆面护理、原厂脚垫等服务和配件,遭婉拒后,对方表示不花这个钱就不能交车。冯先生无奈同意写进合同,并当场交付3万元现金。
由于各种原因,冯先生不想要这款宝马,读完合同条款却发现,违约后3万元现金很难要回。“条款太霸道了,商家要是违约,几乎没有损失。”昨日,冯先生向市工商局投诉。
6项约定涉嫌“霸王条款”
工商人员逐一点评
昨日下午,市工商局法规合同处2名工商人员仔细阅读完冯先生提供的新车销售合同,发现8个条款中有6条不合理,涉嫌“霸王条款”。
合同中第2和第3、第4、第7、第8条前后表述有“”和“预定金”,根据条款约定,如冯先生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销售商违约,则退还“预定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而《》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工商人员指出,冯先生违约时,商家可将3万元现金解释为“定金”而不予退还;当商家违约时,商家将其解释为不属法律概念的“预定金”,仅退还3万元和少量利息。这明显加重了冯先生的违约责任,而减轻了商家责任。
合同中还约定,导致无法按时交付的因素包括物流运输等“不可抗拒因素”、厂家生产时配置颜色发生更改升级等。工商人员指出,这明显是商家在转嫁违约责任。
合同第7条约定,因国家税率调整、车辆成本变动、厂家上涨价格等商家不能控制的原因使车价上涨,冯先生如接受上涨价格,以上涨价格履约,否则商家有权,返还“预定金”。工商人员指出,条款只说上涨价,却没有说降价事宜,明显不公。
此外,合同第1条还约定,商家的雇员或代理人超越本合同的约定而对消费者所作的承诺均无效。工商人员指出,这条未明确合同中员工手写的补充协议是否属合同约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