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工程合同实行“闭合管理”


   从省招标办获悉,《河北省建设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施行。根据该办法,我省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备案、履约等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得分将对社会公示,并纳入河北省建筑业评价体系。实施合同履约信用评价,意味着招投标全过程实现了“闭合管理”。建筑企业中标后的合同履约情况,直接关系到今后能否中标。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评价周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到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束。在评价周期内,每季度评价一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满分为 100分,其中合同履约部分占14分。这14分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应《办法》规定14种情形进行扣分。这14种情形包括: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未在订立后7日内进行合同备案;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驻现场;任意进行、不合理的增加合同价款和履行期限;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经理;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肢解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或者拖欠工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专款专用;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滞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计划安排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未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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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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