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轻率解除


  日前,省市法院审结一起因汶川大地震引起的经营合同纠纷案,认定酒店发包方违约单方,判决其返还承包方金20万元。

  案例:

  2008年3月8日,李某、杨某与某公司签订酒店,约定从2008年3月10日起该公司将酒店整体交由李、杨承包经营3年。每经营季度末预交下一季度的承包管理费17.5万元;如未按时足额上交费用,公司有权,已缴纳的保证金不退。因建筑及装修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由公司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与李、杨无关。

  合同签订当日,李、杨缴纳承包保证金20万元及2008年3月10日至6月10日的承包管理费,3月10 日进场经营。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后酒店暂停营业,6月3日李、杨致函公司,要求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并表示不再承担地震次日至6月12日产生的承包管理费。6月6日公司回函称李、杨违约,并于6月8日收回酒店。

  李、杨向法院起诉,同意公司单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要求退还保证金20万元。公司认为李、杨未预交下一季度的承包管理费,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不退还保证金。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汶川大地震导致酒店房屋受损,公司作为发包方有义务进行维修。《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公司未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的情况下,李、杨表示不再承担相应期间的费用,是依法行使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是一种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抗辩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被告权益的维护。

  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李、杨未按时足额预交下一季度的承包管理费。李、杨应预交下一季度承包管理费的时间是6月10日,而公司在6月8日即收回酒店,此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公司单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西方法谚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信守,特别是期限条款对权利义务影响直接,轻率违反将不得不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作者 青法 朱新朝 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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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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