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最高罚款3万元


       “本店拥有”、“自带酒水加收20%开瓶费”……看到这些服务条款说明,您有何感想?在市工商局监督管理分局执员眼中,这些条款“霸王”味十足。

  为了揭露消费领域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进而抨击损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今起,本报联合长春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开征集霸王条款。我们诚请您将遇到的“霸王条款”反映给我们,工商执法人员将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一旦被确定为霸王条款,商家最高将面临3万元处罚。

  所谓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

 


 

 

  工商执法人员介绍,我们身边其实有很多不合理条款,特别是国家无相关规定,三包、售后、服务等内容由商家说了算的行业,都存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如餐饮企业严禁自带酒水等,都属于不合理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

  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不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损害消费者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都属于霸王条款。

  那么,哪里能看出是霸王条款?消费市场日益繁荣,合同格式条款在消费领域被普遍使用,利用它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三类违法行为时时发生。

  当你在自己正使用的美容卡、健身卡、消费卡上看到“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购物时瞧见店堂里挂着“打折商品、珠宝首饰概不退换”,幼儿园上学要先交占位费,其实在不经意间,你就已经是霸王条款的“受害者”了。这些霸王条款,时而明目张胆、“霸气”十足,时而又玩起“隐身术”、“变脸术”,纷繁复杂、难以名状。

  据市工商局经济合同监管分局执法人员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51号令)和《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吉林省政府229号令)近日相继出台,两个《办法》均把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霸王条款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不得使用,否则将给予最高3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网络、金融、房地产、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

  凡长春地区范围内受到霸王条款侵害的消费者,均可于4月1日前将霸王条款的详细情况(相关资料或有效证据)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本报及市工商局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分局。征集完成后,我们将对霸王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理。

  通信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征集电话:0431-88500203、89866789

  电子邮箱:ccht201@sina.com;zhuwei2121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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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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