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游变成了“购物游”、游客被“卖猪仔”……外出旅游,原本心情愉快,可是遇到旅游纠纷,极度影响游玩心情。
市消委会提醒,报团旅游一定要注重和约定,特别是游玩景点、购物时间和次数的约定。
【案例】入住宾馆不够“星级” 留证据获赔400元
唐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两天游”,合同约定入住三星级酒店,景点门票自理,只安排一个购物点。但出发时,该旅行社擅自将其转让给了其他旅行社,之后还发生系列争议。如导游代买的景点门票价格高,且没有税务局和物价局的印章;导游擅自增加购物点,就连当初“三星级酒店”的承诺也没有履行。
不过唐先生很细心,通过拍照和摄像,保存了旅行社违约的相关证据,并不着急和导游交涉。待回到家后,才向消委会投诉并提供了证据。消委会调解后,该旅行社向消费者道歉并赔了400元。
市消委会点评:遇旅游消费争议,要冷静沉着,可先行收集有力证据,便于事后维权。
常见的旅游消费争议
在消委会接触到的旅游消费争议案例中,以下4个问题较为常见。
1、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曾口头承诺,但没有形成书面文字写进合同内,承诺含糊,或者仅仅体现在口头上,这类承诺兑现难。
2、所签的旅游合同中有些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3、旅程中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质量有问题。
4、假冒的“黑社”、“黑导”与少数“黑商”相互勾结,欺骗消费者,诱骗其购物。
消委会提醒:注意购物次数与时长的约定
本来是冲着好风景去的,却被旅行社带到购物点购物,这种案例很多。
消委会说,报团游玩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明确游览景点项目,导游服务标准、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提醒消费者,签合同时,还要更加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注意行程中旅游景点、购物次数与时长等。
住宿标准中一定要约定几星级酒店以及客房等级,是与人同住还是自住一间。不要听信旅行社“准(相当于)星级宾馆”的称谓,因为国家无此等级标准。
2、自费项目要明示。
出行前一定要旅行社将其推荐的“自费”或“自选”项目的内容和价格在合同中予以明示。
3、旅行途中的特殊要求要补充进合同。
对于有中途探亲、脱团活动、延长行程等特殊要求的消费者,可就特别事项与旅行社另行约定补充条款,附于合同之后。
发生旅游消费纠纷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消委会说,旅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下面这些方法可以帮到你。
1、先与组团社的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2、若得不到合理解决,应注意搜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或相关部门投诉。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现场继续与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游行程。
3、发生重大和急难的旅游纠纷,可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或者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