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分立与合并


  第十四章 收 入

  第四节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是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合同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2.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3.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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