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讯 近日,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邓林、邓兵(均系化名)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5年,并各处罚金。
2009年4月,被告人邓林私刻了“湖南省娄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湘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两枚印章,伪造了一份由湖南湘众工贸公司向湖南省娄新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供应200万立方米石材的合同。合同单价为58.5元每立方米(不含运费),并以此为诱饵,叫被告人邓兵寻找合作对象。被告人邓兵通过彭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吕某,并于2009年4月11日同其签订了一份石材加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吕某按合同的约定向邓兵交纳了10万元的保证金,并提供价值197.7万元的碎石设备投入到湖南冷水江湘众大兴采石场内生产石材。因合同系虚假的合同,吕某根本没有获得约定的采购任务,且10万元保证金被邓兵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林、邓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虚构的主体及虚假的合同,同他人签订无法履行的石材生产加工承包合同,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