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市民王女士问:2010年8月,我订购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签订合同后,我按合同约定交了3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今年5月正式交房。今年3月,由于我家搬迁到别的城市,所以打算将房子退掉。房产商说,如果退房,3万元定金不退,我还得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吗?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康明远: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因此,房产公司收了王女士的定金后,就不该再依据合同约定向其主张违约金,若主张违约金,就应将定金退还或将定金折抵违约金。

  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你若认为以房价款的25%作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减低。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