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合同若不公证 可被撤销


  读者王小姐:正在交往的结婚对象表示要赠予一套房产,但因为限购原因我不准备马上过户,但我们草拟了一份房产赠予合同。我想问的是,在签订了赠予合同的情况下,对方是否就无权撤销赠予?

  现场解答:

  “现实生活中常见一方以赠予房屋为附加条件,要求与另一方结婚,甚至白纸黑字签订赠予合同,但这还不够。从法律上来说,只要赠予合同未公证、房产未完成过户,赠予方随时可撤销赠予。受赠方若因此起诉到法院,也不会打赢官司。”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说。

  他告诉记者,《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之外,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这并非意味着两方签订的赠予合同没效力。与房产买卖合同不同,房产赠予合同是单方面的、无偿、无任何回报的行为,法律因此特别赋予其任意撤销权。”张茂荣说。他表示,如果受赠方存在诸多考虑,最有效的方式是将赠予合同公证,或是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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