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先生最近很郁闷。他和王先生在1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用80万元购买王先生在常青花园的房屋。合同约定:签订合同3日内刘先生支付王先生定金5万元,过户之日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约规定,刘先生支付了约定的定金,但仅仅过了半个月,刘先生在网上发现合同约定买卖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发现王先生的负债较多,便与王先生又约定:“由于卖方违约,所收定金5万元返还买方,双方同意终止该合同”,当日从王先生处取回该定金款。之后刘先生要求王先生承担定金责任,即继续支付自己5万元整。遭王先生拒绝后,刘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由于王先生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刘先生依法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刘先生与王先生又签订协议终止合同,收回全部定金,刘先生之后再要求王先生承担定金责任无法律依据。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实际交付时间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不一致的,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通过使违约方遭受一定的不利益,从而确保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对守约方而言,要求违约方支付双倍赔偿,或没收定金是其合法的权利。对权利而言,当事人可以主张,当然也可以放弃。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辞后,就要对自己的言辞负责,不得为一己私利而否定先前的言辞。主张业已放弃的权利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所以对当事人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权利的行使一定要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