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严查装修合同侵权


  11日,济南市工商局公布装饰装修行业七大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合同”,在对“霸王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的同时,将对使用“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近日,济南市工商局对全市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的经营者展开调查,先后收集合同296份,查找出问题合同条款113条,下达行政建议书、责令整改通知书59份,立案查处13件。

  一、免除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霸王条款:在装修过程中,装修企业都会在已经印制好的“装修合同 ” 中载明:“装修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还有的装饰公司规定,凡不是本公司采购的材料,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建议修改:装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室内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以上,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以上。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或修改为:保修期由双方约定,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二、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霸王条款: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签单后如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发生退单,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

  点评:从目前装饰行业的利润状况看,20%的违约金有可能超过了装修企业的合同利润。一旦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违约,无形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对消费者不公平。

  建议修改:合同签订后,除具备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外,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装修企业)支付造成损失或可能预见造成损失的部分违约金(不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

  三、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霸王条款: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负,给装饰企业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还应予以赔偿;非因装修企业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造成的误工、损失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点评:施工人员是施工方的人员,施工人员答应,也就代表施工方同意了变更方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施工方负责,不应由消费者负担。非消费者自身原因而是由于政府政策、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

  建议修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消费者)如需更改施工内容,须与乙方(施工企业)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和工程项目变更表,但不应造成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如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造成损失的由消费者承担。如因政府政策、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应视情况由装修企业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

  四、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霸王条款: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

  点评:《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修改:保修期内施工方负责维修,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漏水、渗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霸王条款: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在项目施工前可以删减项目,但不得超过20%,项目开工后不得删减;工程减项不能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0%,超过部分消费者支付减项金额的10%作为损失调整费。

  点评:《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住建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规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变更的条件。

  建议修改:装饰公司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项目。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和工程项目变更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六、排除消费者应有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权益。

  霸王条款:装修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规定,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家庭装修合同属于消费类格式合同,发生纠纷时,装饰公司会从利于商家的方面来解释条款,无形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修改意见:删除该条款。

  七、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霸王条款:甲方(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验收或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日内结清余款,如消费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则视为消费者放弃保修权利;甲方(消费者) 如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参加验收,装修企业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验收合格。

  点评:装饰公司的做法排除消费者组织验收权和享有的保修权。工程竣工后应由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而不是由装修企业组织验收。因此装修企业不能在消费者不组织的情况下,自己验收,更不能让消费者认可其验收的结果,其约定将消费者享有的验收权排除在外。

  同时,不结清工程款属合同违约,是另一法律关系,装修企业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来解决,不能以此为条件不尽保修义务,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保修权。

  建议修改:工程竣工后,乙方(装修企业 ) 应通知甲方(消费者 ) 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天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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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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