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

      8月27日,正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农用地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的协议无效,双方向对方返还土地及价款。

  李某与赵某系同村人,2009年2月2日,赵某因外出打工,将其一块面积为370平方米的耕地转让给李某经营使用。每年经营使用费3000元。李某表明要在这块土地上建房,赵某没有反对,并且表示自己也想在此建房,还向本村村委主任咨询过建房办证情况。双方就价款等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以土地转让经营的方式签订《协议书》,双方按协议支付了价款及土地。2011年6月李某在该块耕地上建房,被有关部门制止。因此,双方引发纠纷,李某将赵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原、被告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书》转让农用地作建设用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特别提醒,该类案件在农村较为普遍,希望广大农民在进行土地交换时应当了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违法违规和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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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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