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无效仍需付款


  项目经理分包工程,公司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省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建设案,判决公司作为发包人承担责任。

  案例:

  2005年7月,某冶金公司成立经理部。2006年7月2日,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某建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研发基地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项目经理部将研发基地工程5栋楼的“建安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

  2006年7月13日,甲方陈某与乙方杨某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承揽的研发基地工程2栋楼“建安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该合同由陈某、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建筑公司研发基地工程项目部印章。

  此后,杨某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 2007年10月30日通过。为讨要工程欠款,杨某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与杨某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将建筑公司从冶金公司承包的研发基地工程2栋楼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杨某时,虽无建筑公司明确授权,但陈某在项目承包合同上加盖了建筑公司研发基地工程项目部印章;且杨某在合同签订后实际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工程,建筑公司应当知道陈某的分包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应作为发包人,就项目承包合同对承包人杨某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杨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建筑公司之间的项目承包合同无效。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建筑公司向杨某支付工程款。

  点评:

  建设工程,百年大计。企业分包、转包工程,应当依据法律和政策进行。如果经办人未经允许擅自分包、转包工程,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否则,将作为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作者 成青法 张俊 朱新朝)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