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出台


  据《新闻晨报》报道,特卖会结束,摊主拍屁股走人,买到假货怎么办?昨天,市工商局宣布申城首个规范特卖会经营活动的示范合同——《市特卖会示范文本》正式出台。合同中亮点不少,如明确要求特卖会禁止虚假宣传,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出租方在特卖会结束后将承担对消费者的先行赔付责任等。

  市工商局表示,不少商家打着特卖会的旗号频繁搞促销,其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经营问题,如一些特卖会展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发生消费纠纷后,往往难寻其踪;一些商家则大肆通过广告等进行主办方、品牌、价格折扣等方面的虚假宣传;还有不少假冒伪劣商品和无照经营者混迹特卖会等。

  为规范特卖会经营,工商部门在半年之前就开始着手拟定该合同示范文本,于昨日正式推出,并在市工商局网站进行了公布。不过市工商局表示,该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使用的法律规范,但会提醒和建议企业自觉推广使用,以切实维护特卖会主体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亮点]

  1:使用范围广,方便当事人签约。合同所指的特卖会包括商品特卖会、品牌折扣会、外贸商品专卖会、土特产年货展销会、特色农副产品、家电产品促销会等其他商品展销会,基本上将各种与市民消费相关的各种类型特卖会“一网打尽”。

  2:设置禁止虚假宣传的约定。合同通过当事人民事约定,承担的方式,要求举办特卖会的各方主体杜绝虚假宣传,明确要求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广告、海报等形式对特卖会主办方名称以及特卖会销售的商品、价格、促销方式等做虚假宣传。

  3:明确要求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等商品。合同要求主办方以承诺的方式所有参展商均具备合法参展资格,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以及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场内出现上述商品时,合同赋予出租方对销售此类商品展商进行清退的权利。

  4:化解消费者因特卖会结束投诉无主的困境。合同要求在特卖会举办期间发生消费投诉的,承租方应当先行赔付;特卖会结束后,则应由出租方承担对消费者先行赔付的义务。

  5: 制约场地提供者慎选择承租方。特卖会时间短、范围广,人群集聚效应明显,一些场地方只重经济效益,对承租方条件不闻不问,容易买下问题隐患。合同约定,出租方应审核承租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等,如因选择承租方不慎产生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引起群发事件等的,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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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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