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市某食品公司向某贸易公司购买一批不锈钢圆钢,总价款为17.8万多元。双方约定,如贸易公司违约,要双倍返还预付定金。合同签订后,食品公司向贸易公司预付定金5.6万多元。去年6月21日,贸易公司向食品公司运送了一批不锈钢圆钢。但食品公司在验收货物时,认为贸易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品种及规格不符而拒收,贸易公司遂将该批货物拉回。后经食品公司多次催促,贸易公司一直未履行供货义务。无奈之下,食品公司只好向其他厂家购买了所需钢材。后来,食品公司将贸易公司告上南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他们已支付的预付款、双倍定金及利息。
庭审中,贸易公司为了证明自己所供的货物是合格的,特别提供了一份某钢铁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而食品公司却不认可,并于去年11月8日向钢铁公司发函,要求调查贸易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真伪,钢铁公司经核对后,认定此《产品质量证明书》是伪造的。
拿着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来供货,贸易公司要担怎样的责任?法院认为,贸易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不真实,食品公司完全有理由认为他们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和规格。由于贸易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或提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在于贸易公司。但食品公司支付的定金达到总货款的30%,违反了《担保法》规定的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20%,超过的部分,只能算预付款。5.6万预付定金,只有3.5万多元属于定金。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贸易公司应返还食品公司预付货款20735元,并双倍返还定金共7.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