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高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其商铺出租给李某开服饰店,租金每年人民币20万元。合同对李某是否有权转租未作约定。
2010年8月1日,李某在未经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商铺转租给陈某,租金每年人民币15万元,两年租金共3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但双方未办理转租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2011年1月,因经营亏损,陈某以转租合同未经高某同意及办理备案登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转租合同,退还剩余租金。2011年3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点评】
律师林兰燕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转租合同的效力。
首先,转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未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存在《》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次,《合同法》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李某未经高某同意转租的,高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法律未规定转租合同无效。而且,上述规定只是赋予出租人高某解除权,并非实际承租人陈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高某行使解除权解除原租赁合同,将导致转租合同无法履行,若陈某因转租合同无法履行遭受损失,可向李某主张赔偿。据此,本案中陈某无权以转租合同未经高某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转租合同。
另外,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转租合同合法、有效,陈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