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冯记沟乡的马儿庄村,虽然地处毛乌素沙漠边缘,却有一处罕见的人工湖,村民视其为宝。
4月14日,盐池县保林公路建材责任有限梁保林来到湖边,拔掉施工的旗子气愤地说:“这是我的家,你们凭什么来侵占!”“我为开发这个湖已经倾家荡产了”。施工队长魏发强告诉记者,自本月7日开工,工程被梁保林挡得干不成,“施工单位是盐池县水务局,根据规划要在湖面上建两个水泵站”。
记者了解到,8年前,怀揣创业梦想的马儿庄村村民梁保林发现村里有一个不到一亩大的小水坑,感觉可以挖成一个人工湖,搞养殖和旅游产业,以带动村民一起致富。梁保林的想法与时任马儿庄村村委会的负责人杜荣一拍即合,2003年9月6日,双方签订一份长达30年的,并经盐池县公证处公证。按照合同约定,甲方马儿庄村村民委员会将坐落于甲方的300亩土地承包给乙方梁保林,用于经营种植养殖与旅游业。承包费数额及支付方式为:承包费260亩至300亩30 年共计9万元整。另外,2004年开工时,梁保林还要支付甲方村委会5万元,余下4万元,到2005年底,一次性付清。
梁保林说,当时村主任对他承包土地给予鼎力支持,一块闲置的土地能被利用,还能给村民带来好处,村委会对合同没有任何异议,当地很多村民因此还在他的工地上打工。 2004年工程开工时,场面相当隆重,来了不少领导。梁保林本以为可以大展鸿图了,但事与愿违。因后期资金困难,融资又缓慢,2006年,该片土地开发没有太大进展,只是将湖面扩大了一部分,旅游开发项目停滞不前。
2008年,当梁保林到处为他的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时,冯记沟乡政府与马儿庄村委会组织人力联合进驻梁保林承包的人工湖上,开始为实施设施农业搞水利建设。梁保林阻拦了多次,终于迫使对方停工。前不久,梁保林买了20万尾鱼苗打算投放,却发现湖已被侵占,原因为乡上与村委会坚持要实施政府项目。
乡政府:所签合同无效
4月14日,马儿庄村村委会主任关尚锋接受采访时承认,这块地确实是原村委会主任和梁保林签的,但现在无效。因为村委会对梁保林的湖面开发并不满意,旅游项目没有做起来不说,还损失了不少资源,乡政府出面也是为村民着想,想合理利用这里的水资源。
关尚锋承认,梁保林没有违反合同,但政府也没有违反合同,因为政府在搞建设,梁保林的合同没必要再履行下去了。
冯记沟乡党委刘书记说,梁保林的公司在2006年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他和村上签的合同已经成了废纸,乡政府有权在这里开发。刘书记告诉记者,近几年,乡政府发现梁保林承包的土地并没有如其所说的从事旅游开发,湖面周围基本看不出有什么建筑物。考虑到马儿庄村民用水,乡政府投入100多万元从扬黄灌渠引来4万立方米的水注入人工湖中,用于发展经果林、开发湖面。
刘书记称,盐池县共有两处宝贵的水资源,其中一处就是眼前的马儿庄湖。
公证处:合同依然有效
随后,记者来到盐池县公证处,找到当时公证该合同的苏华勇副主任。苏华勇称,虽然梁保林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合同还是有效的。
最后梁保林也表态:“政府开发搞建设,为百姓谋利,我举双手赞成。但也要考虑承包人的利益,不能拿政府行为来压制。如果政府能坐下来共同协商承包合同一事,或者考虑我已经投入的成本,我愿意配合,并服从大局。”
律师:村委会行为侵权
这张合同究竟还有无法律效力?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忠认为,原村委会主任和梁保林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因为村委会主任的人事变更而视为无效。《》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即使承包方的执照被吊销,该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刘世忠分析指出,围绕该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因发生的争议,如果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调解解决,双方均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就本土地承包合同而言,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前,盐池县冯记沟乡乡政府和盐池县马儿庄村村委会的车辆和水泵就已进驻其承包的土地上开发属于侵权行为。
刘世忠同时指出,如果马儿庄村村委会认为因为盐池县保林公路建材责任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话,村委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义务,也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并依法进行,而不能简单粗暴的认定合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维护承包方的,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