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局就一起承包进行了司法解答。
王某与村委会于2005年2月签订了果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承包村集体10亩果园,承包期限为20年,每年的承包费用为5万元,在每年1月20日之前缴纳。合同另外还约定,如果“承包方连续两年逾期上交承包费,发包方可以”。
2007年,王某没有上交承包费,2008年王某也末按时缴纳承包费。村委会于是通知王某解除果树承包合同,然后以招投标的形式将果树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王某认为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未届满,村委会无权单方解除果树承包合同,找到司法部门求助。
怀柔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认为,根据《》的规定,生效的合同是否能够得到解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法定的原因,即如果出现了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才可以解除,例如一方合同导致对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则对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二就是约定的原因,即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
尽管上述规定是《合同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农村。
本案中,王某和村委会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连续两年逾期上交承包费,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而实际上承包人王某在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果树承包费,村委会解除合同的做法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