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弟弟马某和其朋友张某在老家承包了王某的两块水产养殖场,合同约定租期5年,租金分三期。马某、张某交了第一期款后,张某因为家里出了事,急需钱,所以就退出合伙。张某告知王某后,王某说谁退出去无所谓,只要别欠承包费。不料,今年水产品价格上涨,王某突然通知马某,说因为他和张某违约,已将养殖场转包给林某,签订了合同,并报镇政府备了案,有了法律效力,马某对此坚决反对,但又不知如何是好。请问,我弟弟马某应该怎么办?
国基事务所胡大宽解答:该案中,王某的做法系单方面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务;虽然张某退伙,但是马某作为承包人依然履行着合同,尚未发生主要债务不能履行的事实或可能。况且,张某退伙一事已明确告知发包人王某,而王某“只要别欠承包费”的言语体现了其默认张某退伙,马某应当的意思表示。所以承包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此时王某将水产养殖场二度转包给林某,已经构成违约。
此外,备案不等于登记,因为政府对土地承包权的流转登记会出具书面的登记证明,产生法律效力。该案中,两份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马某的承包在先,应当由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