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黄女士咨询:我3月份看好了一套并交付一万元,签订了。10天后我筹到房款再联系卖方要求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卖方推脱出差在外地没有时间办理,我焦急地等待了两个月后得知,卖方早已将房屋加价另行卖给了他人,并且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但我们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卖方承担?
律师解答:律师邱刚表示,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但是卖房人违约,黄女士作为守约方仍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的构件是单一的,只需客观上的违约行为,而无须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只要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对方是否有过错,也可以推导出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黄女士已经交付了一万元定金,依据“”原理,黄女士可以要求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即承担一万元。
律师提醒:邱刚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非常重要,有些双方由于较熟悉甚至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导致纠纷产生时没有任何证据,不仅给法院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