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今年3月,某棉纺厂与某机械厂签订机床。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期履行了。4月,棉纺厂将所购机床投入使用,工人李某在操作时因机床电动传输部位漏电致其身亡。经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事故的发生系机械厂提供的机床电动传输部位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所致。棉纺厂遂向机械厂要求,并赔偿产品质量鉴定费、停产和死亡员工损失。机械厂仅表示愿意退货,而拒绝其他赔偿,因此成讼。
[析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机械厂应承担还是,这是一种典型的责任竞合现象。《》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侵害对方人身、财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一方面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不同;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本案中,机械厂交付质量不合格产品一方面构成了违约,另一方面,其质量不合格产品致人伤亡,构成了侵权,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棉纺厂既可以选择依据其与机械厂的合同请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因提起诉讼,即要求机械厂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