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亭司法所成功调结一起来料加工引发的纠纷,平息了双方的矛盾。
去年7月,人衡某接了水亭人沈某的一个来料加工单,双方当时只达成一个口头协议,没有正式签订。其间,衡某加工的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重新返工,耽误了交货期,造成沈某无法按时出货给桐庐某公司。由于该订单为外贸出口货物,为按时交货,桐庐某公司将货物改海运为航空托运,由此产生9万元的航空费,沈某因此承担4万元的损失。今年1月20日,衡某到沈某处结算加工费,沈某拒绝支付,并要求衡某承担部分损失,双方产生纠纷。
为了领到,衡某多次上门讨要,均遭到沈某拒绝。衡某于是找到了兰溪市、水亭畲族乡妇联。水亭司法所在接到乡妇联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后,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及时开展调解工作。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所下定义:“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等。但是在这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衡某和沈某在业务往来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一些具体事宜未做详细、深入的说明,只是做了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导致责任不明确,利益受损。水亭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纠纷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利弊关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沈某支付衡某4000元加工费。
据悉,近年来,随着兰溪来料加工的发展,来料加工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提醒来料加工经纪人一定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业务往来中及时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