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可索赔


  某商场和某酒店于去年签订了一份《供货及服务框架协议》。双方约定,酒店向商场购买空调80台,每台1200元,总价96000元;安装前,酒店应先付46000元,其余货款应在今年3月31日结清所有货款。随后,商场按照约定到酒店安装了空调。

  安装过程中需要增加空调管的使用数量,经过双方确认,增加空调管200米,每米价格40元,计款8000元。确认后,商场如期将空调安装完毕,但是酒店直到今年5月还未将剩余款项付清。多次催款未果后,商场诉至仲裁委,要求酒店立刻付清剩余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5000元。酒店方面认为,双方在安装过程中重新商议空调管的数量和价格,但并未约定支付时间,该协议已经发生变动,自己不需要按之前约定时间内将余款支付给商场。商场方面认为,协议签订后合法有效,酒店理应及时支付货款。

  泉州仲裁委经过调查后裁决,酒店应付给商场58000元,并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货及服务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增加空调管,虽然双方并没有重新约定付款日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该合同的付款日期并没有变更,还是3月31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应当。”酒店所欠货款应予清偿,逾期支付应赔偿商场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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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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