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合同行为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范了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了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易纠纷,有效地打击合同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会接触各种各样的合同和单据,一些格式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很难读懂,部分商家以此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不少、美容卡、健身卡、消费卡隐藏着“霸王条款”,最终以“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来搪塞。
什么是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和合同。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此类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全盘接受合同的规定而订立合同,要么拒绝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约占到99%,如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停车场与剧院的收据、百货商场的售货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据等都是格式合同。
由于订立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利用自身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导致大量“霸王条款”出现。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
“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及其治理方法
一、缴费容易退费难
某早教中心在注册表中明确规定:“您的孩子在早教中心接受服务期间,您应积极遵守早教中心的纪律与相关规章制度,配合教学指导,积极参加早教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早教中心不负有照管孩子的责任,您需对所携带的孩子在早教中心的一切行为负责;早教中心拥有孩子学习期间肖像的使用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恕不退还已缴之学费。”
二、厂商联营商家随意扣款和罚款
商场联营合同中规定:“厂方擅自将柜台转让他方或与他方合作,商家有权收回柜台,将厂方清退出场,其保证金、联营保底金、销货款等费用不予退还。”厂家擅自收款或场外交易,商家有权没收其销货款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辞退,对厂方给与10至20倍罚款。
三、设置免责条款
某电信运营商列举9项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其中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电信资费“霸王条款”最多, 电信资费成为“霸王条款”中的“王中王”,电话余额不退最“霸王”。
四、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商家利用自身的优势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某商场在商业合作合同中对租赁柜台的经营者规定:收取商业合作费、商场管理费、综合服务费及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某超市在商品供销合同中另附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列举的费用达15项之多。
五、网店的行规涉嫌“霸王条款”
退换货先删恶评成潜规则。
六、商家最终解释权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1、称:“租赁房屋内家具完好,租住期间如有损坏,押金不退,照价赔偿”。房屋买卖居间方称:“负责办理房屋贷款并收取贷款咨询费,合同中却写明协助买受方寻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而实际都是买受方自己办理一切手续。“合同签订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如买卖双方或买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违约方或合同解除过错方均应当承担本次交易全额居间费”,整个房屋买卖,居间人没有任何责任而只收取费用。
2、开发商在购房合同注明:“购房者不按时缴房款要支付的违约金,与开发商时的违约金,一个10%,一个仅为0.1%”。
3、婚纱影楼规定:“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及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另行付费,每张底片30元”。
4、某妇幼保健医院规定并列举了婴儿不用自带的用品。
5、国办或条件相对好的幼儿园预收占位费,是为保留孩子位置,以便不招收别的孩子。
6、美容、美发行业规定:“如果退卡,已半价消费的项目需按全价结算”。
7、大型商场、卖场规定“打折、特价商品不能退”。
8、宾馆、饭店规定:“消费者弄坏商家的物品,加倍赔偿;商家弄坏或丢失消费者的物品,基本不赔”。
9、汽车销售合同违约标准不一致
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为预付车款的一部分(除因车辆资源不足造成不能交车外),任何原因都不能退定。”“此合同一经生效,买方车型、颜色、价格不予更改,否则定金不退”,“销售方按照交车时间供车,如遇不可抗力和销售方无法控制原因,供车期相应顺延。”强行收缴上牌费、保险费不给消费者选择权。
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力度,减少“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针对消费者投诉焦点、社会关注热点、经济发展重点和政府监管难点等问题,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监管工作的切入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宣传推动在合同订立中使用国家和本市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受理当事人投诉等方式,对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中涉及不公平的条款,及时责令提供方予以修改,对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依法查处外,可将其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
建立推行核心条款和禁止性规定的制度。积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制订和发布有关行业交易合同的核心条款及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已公布的核心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p#副标题#e#工商南开分局采取三项举措,强化格式条款监管
工商南开分局为做好国家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对辖区12家大型超市进行了格式条款专项检查。
工商执员以经营者厅堂告示为检查重点,检查其在格式条款中是否存在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行为。在检查中发现,某超市悬挂的“赠品发放须知”中有“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字样,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格式合同条款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超市的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执法人员耐心对其进行了行政指导,责令其限期改正。
工商南开分局针对当前个别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行为时有发生的现象,采取三项举措继续加大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是结合网格化监管模式,将此项工作按划分监管区域网格落实到片,责任到人。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报刊、电视、广播、街头咨询等形式,宣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讲解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的共性及其主要表现形式,切实提升消费者认知“霸王条款”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三是加强与超市、商场等相关行业协会的密切协作,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息互报制度,把格式条款监管检查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行业协会,督促行业协会自查自纠,规范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