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本地客车车主帮忙给的客户捎货,没想到的是,货顺利交付,可带回来的货款却出了问题。
近日,记者从省市河间法院获悉,经法院调解,一起案结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王亮(化名)自愿补偿原告刘军(化名)损失1600元,刘军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北京“客户”来电买驴肉 村民忽遇外地大订单
家住河间某村的村民刘军以在家宰驴、卖熟驴肉为生。去年8月初的一天,突然有人给刘军打电话说要买驴肉。电话中,这位“客户”说自己在北京卖驴肉火烧,让刘军找人把驴肉捎到北京。因为“客户”在外地,刘军还特意问了问驴肉钱怎么支付,“客户”说把肉让跑北京的客运车带过去,再让客运车把肉钱给带回来。
因心中起疑,刘军便问“客户”是怎么得知自己的手机号的。“客户”说以前曾向刘军买过驴肉,而且还是河间老乡。听着“客户”话语里多少有些老家口音,刘军也就放松了警惕。
几天后,“客户”再次给刘军打电话,让他第二天就往北京送肉。随后,刘军为这位“客户”准备了3000余元的驴肉和杂碎等,先拿真空袋包好,再放进编织袋里。第二天一早,刘军就给跑北京的客运车车主王亮打电话,让他帮忙往北京捎肉。
三千块钱驴肉一去无回 一摞废纸充当肉钱
当天上午,刘军来到村口公路边,把准备好的肉和杂碎送到客车上,还递给车上售票员王玲(化名)一张写有交货地点、“客户”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货款的纸条,并叮嘱她一定要等拿货的人给钱再交货,要不,就再把驴肉带回来。
到了北京接货的地方,王玲给“客户”打电话。在确定来人就是“客户”后,王玲把刘军包好的编织袋交给了“客户”。“客户”则递给王玲一个纸包,说是肉钱。
见用报纸包着,而且还用胶带粘上了,没多问,王玲就把纸包装进了自己的书包。到了下午两点左右,王玲给刘军打电话,让他到村口拿钱。等刘军到了,王玲直接把纸包递给了他。
没等王玲他们走远,刘军的电话就打来了,说带回来的纸包有问题。等王玲他们返回去,刘军打开纸包,原来,纸包里只有一摞大小跟钱差不多的纸。等刘军再给那位“客户”打电话,根本打不通了。询问王玲才知道,“客户”交钱时她并没有查验。
索要赔偿双方争执不下 法官调解最终言和
随后,刘军赶紧到乡派出所报了案。事后,刘军与王亮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同年8月29日,刘军将王亮、王玲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相应的经济损失。
刘军认为,他委托王亮、王玲运送驴肉,在他们收到货款后带回交给他,对方“客户”将运送费用支付给王亮,这已形成了口头运输协议。他交给王亮 3000余元的驴肉,王亮却带回来一叠废纸,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亮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王亮与王玲则认为,他们只负责把刘军打包好的驴肉捎到北京,同时,把“客户”准备好的货款带回交给刘军,期间,他们从未开包检验。“客户”欺骗了刘军,理应由“客户”承担责任。
同年11月4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起纠纷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王亮自愿补偿刘军损失1600元,刘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当天,王亮就支付了赔偿。
就案说法
采访中,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属合同纠纷。《合同法》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分 “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无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是有偿委托合同,王亮作为受托人应完成受托事项,但其将所带驴肉交付“客户”后,未能按约定将货款带回,王亮存在过错,因此,刘军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王亮承担赔偿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