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3000余万分12次转给其他公司不算完,还连续以签订合同为名骗了6家公司或个人218万元财物。近日,省市法院一审以抽逃出资罪、合同判处一公司代表林某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茅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设立独资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其又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2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据此,法院认为,林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遂判决: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8万元;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70万元。(记者 胡新桥 实习生 刘志月 通讯员 樊斯坦 胡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