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作梗”致房产合同无法订立


  法院:中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卖房人返还买房者定金5万元

  案例

  卖房人与房产中介约定以“净值”182万元的到手价出售房屋,而买房人却与中介公司以193万元的税费自理价达成该房产的交易。中介居间“作梗”,引发与买房人未曾碰过面的卖房人的不满,并主张解除合同。

  去年12月5日,姜女士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居间合同,决定委托该中介公司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出售。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姜女士净到手182万元。当天,买房人苏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承购居间合同,约定以税费自理价193万元的价格购买姜女士的房屋,并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意向金 5万元。随即,中介公司业务员将5万元定金转交给了姜女士。

  当年12月11日,房产中介向姜女士发出签约通知函,告知其已经按合同约定成功完成了居间事项,并通知姜女士在12月15日上午到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姜女士对该房产买卖合同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因此向房产中介要求解除合同。

  买房者苏女士得知该消息后,认为自己与姜女士虽然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姜女士已收取定金并出具定金凭证,双方之间成立了立约定金合同关系,姜女士不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苏女士一纸诉状将卖方人姜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定金5万元,并根据定金罚则赔偿5万元。

  法院比较两份居间合同后发现,姜女士与苏女士分别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上的房屋价格并不相同。合同中苏女士要求中介费由双方各自承担,而姜女士要求中介费由购买方承担。此外两份合同在首付款比例、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接等主要条款上都未作出一致约定。

  说法

  法院认为,由于中介拒不向姜女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卖房者姜女士无从知晓买房人苏女士的买受条件,双方也无法就各自的出价、房款支付方式和房屋交接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最终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法院判决卖房人姜女士返还买房者苏女士定金5万元,但无须支付罚金。(金玮 汤峥鸣 李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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