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哥”,只能羞辱无法选择的无奈


  2006年12月,周力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然而,合同签完后,公司要求周力每天八点半准时上班,“而且几乎每隔几天就要在公司加班到很晚,而且没有加班费”。2008年7月初,周力愤然离职,并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要求补偿加班费。离职到现在两年多时间,周力说自己已和老东家打了至少14场官司了,可是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于是这才策划了给劳动部门送“不为人民服务”锦旗的稀奇事,此举也被网民戏为“锦旗哥”。(现代快报11月24日)

  正是因为劳动部门只调解不处理,“拖”过了受理期限,使得法理上本可胜券在握的周力,现如今却陷入“技术性”的不利境地。稍加揣摩不难看出,劳动部门的回应明显软中带硬,无论从先前的行为表现,还是这番“惊天地”般地回应,均不见严格践行法律法规的履职踪迹,反倒让人感到,其骨子里难掩一种胳膊肘往外拐的莫名暖昧。

  有必要回放一下周力与老东家的纠纷。按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有明确岗位限制,二必须经劳动部门审批,三是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不难看出,周力的老东家推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彻头彻尾的违法之举。

  这也意味着,就算当地劳动部门源于种种难以想象的特殊原因,对周力原工作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违法之举毫不知情,在接到周力投诉之后,理当履行职责积极作为,维护法律尊严,还劳动者以公正。然而,当地劳动部门的托辞是,周力没有同意协商,导致时机的延误。而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协商还是法律途径。作为主管部门,为什么偏偏要“逼”着劳动者放弃法律途径呢?

  从某种意义上,喝过几年“洋墨水”,更懂得依法维权的周力不愿接收调解之举,对推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践行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然而,事实显然远超周力预料,14场官司下来,结果“还是个还”。这也不仅仅是周力个人的失败,更像是相关法律法规在周力与老东家纠纷一事上实践的软弱无力。

  之所以强调周力坚持走法律路径的积极意义,是因为在时下许多劳资纠纷中,像工会这样理论上的娘家人,像劳动部门这样理论上第一时间应保证法律在场的单位,往往行与职违,事与愿违,要么默不作声,要么反过来替资方撑腰,甚至变相沦为地方招商引资的“优惠环境”。也正是因为劳方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至而诱发一些地方的群体事件。

  周力置办的这面锦旗,充其量只是对劳动部门的羞辱,也是无法选择依靠法律实现合法权益伸张的无奈。透过“锦旗哥”最应正视的或是,那股令周力或者更多类似周力处境的劳动者无端失去法律维权选择的力量,是否为构成群体事件的重要诱因。 (几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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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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