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2月20日起推行使用。
该合同示范文本对新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作出了明确约定。如合同中规定:“在车辆使用一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二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二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
在车辆使用一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二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五次以上(不含五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责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
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为买受人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买受人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退车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齐全、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该合同示范文本还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机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