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不破租赁”


  “租用的店面还没到期,房东就将店面卖掉要我限期搬走,我还怎么继续做生意?”近日,在柯桥明珠路做生意的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

  据王先生称,2009年2月,他从房东陈先生处租得一个店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为3.6万元,此后两年也分别暂定3.6万元/年,如果市场租价有大幅调整,双方可就后两年租金进行协商。从今年3月开始,房东陈先生表示要将租金涨到每年4万元,由于王先生觉得太贵,双方一直没有就租金问题达成一致。11月初,陈先生突然告诉他店面已经卖给他人,要他在年底前从店里搬走。“可我的生意才刚走上正轨,如果现在搬店面,肯定会失去一批老顾客,一年多时间的努力也白费了。”

  近日,记者联系到房东陈先生。陈先生承认自己的确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陈先生说:“店面是我的,我可以随意对店面进行处置。既然双方就店面租金谈不拢,那我完全可以不将店面租给他。”

  “现在店面已经卖给了新房东,王先生没有理由不搬离店面。”陈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会退还王先生半年的租金,因此,王先生不存在什么损失问题。

  对此,陈海滨认为,按照《》有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通常所说的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起纠纷中,王先生可以按照与原房东陈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租用该店面。现任房东也无权要求王先生搬离店面,但是有权要求王先生支付租金,直到3年的租赁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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