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的房产投资客阿财来买二手房付了首付款,因余下的部分贷不到款,他向卖主提出解除合同,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阿财觉得冤:“遇到限购令,贷不了款,又咋办?”原来,阿财买的是第4套房。近日,福州法院作出判决:双方解除房产买卖合同,都不付违约责任。
原告是福州的一对夫妻,阿金和阿松夫妇。
这对夫妻称,2010年3月25日经兰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他们与阿财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将坐落于盖山镇迎飞花园的一单元房卖给阿财,购房款计 87.6万元。双方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合同签订后,阿财交了履约保证金8万元,至4月20日,又付了首付款40万元。此后,阿财就不再支付余下购房款。今年6月2日,他单方提出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于是,夫妻俩,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8万元违约金。
法庭上,阿财辩称,自己不是不想买,是遇到了国家的“房产限购令”,第4套房贷不了款。他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他。
仓山区法院认为,这份房产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房产调控政策——“限购令”,买主阿财以遇国家政策调整致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房东书面发出解除房产买卖合同通知,房东于收到解除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的效力问题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确认,且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应当认定房产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房东时解除。卖主要求买家支付违约金,与法不符,所以作出以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