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注册公司短短两个月的时间,便先后两次以公司名义与国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此骗取预付款计11万余元。日前,该男子因合同诈骗罪被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两万元。
29岁的王某于2009年10月通过中介公司在注册了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同年11月,王某以该公司名义与格鲁吉亚的一家公司签订彩涂镀锌卷的买卖合同。后格鲁吉亚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款1.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29万元)打入王某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内。但王某收取对方预付款后,并没有组织发货,而是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支出。2009年12月,王某又以虚假的公司发票骗取了格鲁吉亚另一家公司的信任,并以其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镀锌铁板的买卖合同。后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款5550美元(折合人民币3.7万余元)汇入王某指定的公司账户内。王某同样没有组织发货,再次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支出。2010年7月19日,格鲁吉亚上述两家公司报案,公安机关经工作,于同年8月9日将王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退还了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