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12月24日,原告杨某为被告百盾图文公司挂苏宁电器广告条幅时,由于广告杆年久失修,广告杆根部与地面连接处被腐蚀断裂,致原告和梯子随广告杆一起倒地。原告认为断裂的广告杆属被告城市公司所有,被告百盾图文公司为广告杆当时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被告市容局为批准原告挂条幅的管理人,三被告对广告杆的断裂具有过错。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4875.95元。
[评析]按照法律规定,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定作人指示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具有承揽合同关系。2、侵权行为是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3、该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承揽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定作人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4、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行为是承揽人而不是定作人,是承揽人在执行定作事项中,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或者自己损害。5、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定作人,定作人为自己过失的定作或指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承接百盾图文公司悬挂广告条幅的业务,双方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被告百盾图文公司是定作人,原告是承揽人。被告百盾图文公司在没有保证原告悬挂广告条幅场所安全的情况下,指示原告攀登底部断裂的广告杆悬挂广告条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百盾图文公司的指示行为符合定作人指示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征,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承揽人,没有检查工作场所及设施,排除安全隐患,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损害的造成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百盾图文公司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城市交通公司、白下区市容局为广告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被告城市交通公司、白下区市容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