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半生积蓄,举全家之力,普通百姓想买套房子实在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情。然而,比沉重的经济负担更让买房人郁闷甚至恼火的是随时可能遭遇到的霸王条款。“此房是我建,价格由我定,要想买房子,条款没商量。”开发商常常如此嚣张地对消费者表示。
近日,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合同处在检查中发现,多家开发企业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对逾期拒不整改的8家企业作出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大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合同处发出消费提醒,消费者购房时要对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多加小心,因为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出现在合同的补充协议里;要保存好购房的各种书面材料,相关的复印件应要求开发商盖章;如果交付使用的不符合要求,应拒不接收;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遇到合同条款描述不清楚的地方,应多请教专业人士或法律人士。
开发商捆绑收费还理直气壮
消费者王某与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鹏运家园房屋的买卖合同,其中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根据相关规定代收水电费、煤气气源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买受人应缴费用(以政府文件为准),买受人应当在交房时一并付清。否则,视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富花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购房补充合同也明确规定,由开发商代收各种费用,如果买房人不缴清费用,开发商有权拒绝交房。
近年来,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借交房之机乱收费的现象层出不穷。法律人士指出,开发商将商品房价款之外的其他收费与商品房捆绑在一起,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无法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是典型的霸王合同。
停车场收益全归开发商所有
消费者丁某购买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沃金·正恒园房产,其合同中规定:“小区内地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以及地下停车场、地下车库、地下车位、地下封闭车位等为出卖人投资建设,未作为共有面积进行分摊,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均属于出卖人所有。”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岭湾峰尚楼盘的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也规定:“在买受人同意购买或者租赁小区车库、停车位之前,要服从物业公司关于停车的安排和统一管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将停车场据为己有,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设置种种有关停车位的条款,其目的是想将小区的车库、停车位与商品房搭售,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钟先生在购房合同中发现,开发商关于登记违约的规定是:“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如果钟先生付款不及时,要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王小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表明,购房者如果不按时缴付房款,须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而开发商延期交房时,每日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仅为购房款的0.1酃。
法律人士表示,钟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因为总房款与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较多,开发商违约只须按已付房款计算违约金,而购房人违约则要按总房价计算违约金,这明显对购房人不公平。王小姐签订的合同更为离谱,按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计算,如果王小姐违约,要向开发商支付10万元违约金;如果开发商违约,每日支付给购房者的违约金仅为10元,违约赔偿比例相差悬殊。
房屋面积误差超3%仍不准退房
杜先生与某楼盘签订的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规定:“当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时,房屋单价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合同继续履行。”
法律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开发商可以对房屋面积任意缩水或者涨水而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消费者却不能解除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面积误差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退还给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