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曲靖33名游客到扬州旅游,两省旅行社期间发生经济纠纷,司机竟悄悄开走大巴,把游客放在车上的行李拉走,将本来应该住宿的游客丢在扬州……今年春节很多人选择外出旅游过大年,“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时难”,旅游途中如果遇上被甩团、旅游项目增多、团费上涨,或者住宿“不达标”的情况,很是让人败兴。昨日,法官就近年来法院审理旅游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及审理难点进行点评。
团费扯皮案件最多
几年前,一辆满载参加光大国旅普者黑三日游的游客、由丘北向昆明方向行驶的大客车,在境内与一辆捷达轿车相撞后翻下199米山沟,造成4人当场死亡、2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25名车祸中的受害者一同将光大国旅告上法庭,索赔320万余元。
“近年来,由于旅游市场管理越来越规范,旅行社的自律性加强,游客个人和旅游社的纠纷少了很多,像上述的人身损害案件也少了很多。”官渡法院民二庭庭长孙劲松介绍,旅游类纠纷多发生在旅游风景区、旅客往来密集的城市交通枢纽以及旅行社分布较集中的地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所在辖区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较多。
“法院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大多是旅行社和旅行社之间的合同纠纷、团费欠款纠纷及黑导游擅自带团的案件。”孙劲松介绍,针对去年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发生纠纷主要有几个原因:旅行社与游客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履约不完全;旅行社任意抬高价格,向游客出售以次充好甚至假冒伪劣商品;游客对旅游服务质量不满意;旅行社、游客没有依法投保,在赔偿问题上各方推责;旅行社内部管理不规范,以承包或挂靠的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车辆及旅游道路交通状况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游客人身财产受损等。
旅游纠纷审理难度大
审理旅游纠纷最大的难点是什么?孙劲松说,以数量较多的旅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为例,由于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而是依靠传真方式签约,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导致审理中案件事实很难查清,证据难以认定。其次,一些负责签约的经办人没有旅行社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其委托代理人资格难以认定,导致旅行社不愿对经办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或者经办人以旅行社名义签约后,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就离开旅行社,旅行社对其合同债务往往不知情或不愿承担。
此外,很多旅游行为中,签约人并非参加旅游的人。比如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都是单位的相应工作人员代所有人签合同,有的旅游合同是团队中的一个人作为代表签合同。有的旅行社会出一份参加旅游的游客名单给导游,有的可能根本没有名单。这为原告主体身份确定带来了困难。
游客要增强法律意识
针对旅游纠纷中的问题,孙劲松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完善旅游管理体制,促进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旅游行业协会要通过积极有效的引导,建立并完善旅游行业自律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行业中的不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帮助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游客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减少和避免旅游纠纷的发生;强化法院审判职能,加大对旅游纠纷案件的调处力度,充分发挥法院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作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