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10月,我向邻居韩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合同中未约定利息。2010年4月,我还给韩某3万元,韩某认为我应按签订合同时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来支付利息。请问我应当支付利息吗?
李莹法官:你与韩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你和韩某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你在约定期间内还款,韩某无权要求你支付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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