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河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虽然两口子在闹离婚,但丈夫认为在婚没离的情况下,妻子无权处置她名下的财产。丈夫认为买房人是恶意所得,本应价值142万元的房子,买房人仅出资102万元,应撤销合同。而买房人称实际出资为148万元,合同写成102万元是为避税,合同有效。
案情回放 正办离婚 妻子卖了名下房产
吕女士在两年前购买了的一处底商,钱款支付完毕后房屋就过户到了她的名下,可她还没来得及装修,却被原房主的丈夫韩军告上了法庭。原来,韩军和郑红是夫妻关系,2009年1月韩军到法院起诉离婚,2009年3月,郑红将其名下的底商卖给了吕女士,产权变更在吕女士名下,韩军遂将其妻郑红、吕女士及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而离婚案件因此案的产生而中止审理。
庭审现场 买主是否为善意所得成焦点
被告:我是善意取得房产
对于自己意外成为被告,吕女士很委屈,她说,买房的时候,郑红和其女儿女婿都在场,说卖房全家人都同意。双方订的房价是148万元,为了避税合同上写的是102万元,并将这笔资金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其余40多万元是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转入郑红的名下。吕女士称,该套底商评估价格为142 万元,并依此纳税。她支出的148万元购房款也高于市场价格142万元,所以她是善意取得房产。
原告:恶意取得合同应撤销
原告韩军坚持认为,吕女士的购房价格应按购房合同的102万元认定,虽然被告出示了打入郑红账户的单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这笔钱用于购房了。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应依合理价格转让的条款,吕女士的102万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恶意取得,合同应予以撤销。
房管局:少写房款不可取
关于房产税依据什么收取的问题,记者与房管局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称,房管局每年都会出台一个房屋指导价格,如果是住宅,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价格低于房屋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收取税费,如果高于房屋指导价格,高出部分也是要上税的。如果是商用底商,就要经过评估,并按不低于市场评估的价格上税,所以用少写房款进行避税有很多隐患,是不可取的。
房产中介:靠低评避税很常见
就靠低评避税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房产中介,在这一行工作5年的小姜说,通过低评有时可以少上几千元的税,标的大的可能能达到1万多。如果低评的话,前期就需要大笔现金给卖方,很多买方承受不了,所以宁可不选低评不避税。
律师说法 阴阳合同风险很大
秦兵房地产律师团队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张朝晖律师说,本案这种情况存在很多风险。其一,买卖双方是以较低价格签订的合同,当二次出售时还是要将原来房款的低价格补齐差价后才能买卖。其二,如果税收部门发现了阴阳合同的存在,可能就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其三,也是最大的风险,这种阴阳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卖方是恶意的,并以低于市场价格签订合同为由要求法院认定无效,如果法院果然判决合同无效的话,返还价款时也会按照合同上签订的低价格返还,这将给买方造成很大损失。
张朝晖律师称,本案中双方合同是有效的。即使郑红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是善意所得,合同也应该有效。(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