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法人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其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项目部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人部门对外签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案情摘要:2009年8月20日,大庆市让胡路区ⅹⅹ混凝土制品厂与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项目部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项目部供货陶粒砌块3000立方米(实际供货数量按现成实际接受为准),价格为每立方米260元,供货期限自2009年5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交货地点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博普集团工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项目部最终供货总价款为494540元,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项目部已付货款 410000 元,尚欠84540元, 2009年12月11日被告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84540元的欠据一份,加盖了被告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454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是买卖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因被告没有及时给付该款,导致此起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 84540元,当庭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该欠据中写明“上款系大庆惠博普工地陶粒砌块材料款”,虽没有明确载明债权人,但结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看出原告将陶粒砌块卖给被告下设项目部、交货地点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博普集团工地,该欠据作为债权凭证在原告手中,并加盖了被告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可见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项目部作为被告单位的一个部门,与原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得到了被告单位的授权,据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 845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此,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笔者建议:合同签订,一定要盖公司公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项目部章必须经过公司授权(授权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及法人签字,且授权的范围中一定要明确,这样项目部业务专用章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问题是,在法人没有明确授权或者是授权不明的情况下,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事后取得了承包人的追认,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法人也不予追认,则应当分两种情况:(1)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是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有效。(2)若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签订的合同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