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绍华律师状告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服务合同一案,近日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出所料,该案引发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一些报道和文章对我们提出了尖刻和辛酸的批评,我们听到了,也看到了,我们同样能理解。
司法解决中,法律人有着一套自己特殊的话语系统,法律术语、法律规则、法律推理、法律论证,这些都是法律人的传家宝,也是他们养生糊口的“行当”,对他们的言说方式和语言习惯必须保持合理的尊重与理解。
比如:在赵绍华律师一案中,“人”的标准如何判断?以一般的消费者标准,还是“驾驶人”的标准?这就是一个非常具有法律色彩的判断问题。再如:赵绍华的剩余燃油不足以跑完广深高速,我们提出了“明知”、“应当知道”、“故意”、“主观恶意”、“过失相抵”等看法,这些提法,服务着特定的法律规则适用,其成立与否对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些人听了似乎会非常刺耳,但是,不能回避的是,它们是地道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职业的内在逻辑所然,绝非什么“强盗逻辑”。
推断赵绍华主观上的过错、明知故犯,是否一种强词夺理?司法不是简单的自动贩卖行为,法律人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本身不是一个问题,也不应该受到指责,法律从不排除推断,许多制度的适用恰好建立在法律方法的运用基础上,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和逻辑是否足以支持这种推断的正当性,如果我们一概排斥这种法律方法的运用,法律职业实将成为一个低智商的游戏,江湖游医将会泛滥。按照法律的思维行事,有时候确实会令人冷漠、窒息,比如:赵绍华最后陈述中认为,高速公司在开庭中没有表达歉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一种民事责任,却不适用于《合同法》,他也没有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高速公司可以在道义上表达,但是,在法律上却是无能为力的。这或许会给人“强硬”的观感,但是,整体上,法律是拒绝感性的,情感上的事不是法庭内解决的。
赵绍华案件只是系列案件中的一个开始,从专业的角度看,每一个案件都将精彩纷呈,案件的胜败或许已经不太重要,赵律师胜诉了,我们会真心地恭喜他,对他的胆识、睿智和执着表达我们作为同行的敬佩。赵先生败了,不必气馁,这注定是一场没有输赢的诉讼,法律从业人员对社会和他人以及自己能做到的实在太少,他追求的效果其实在开庭之前就已经达到,当然,也可以促进他检讨他的司法技巧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