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管工作人员失误,将一份服务合同中的“不包括”写成了“包括”,业主以此拒交垃圾清运费、停车费等费用。物管无奈向武侯法院起诉,请求将合同中的错误更改。日前一审判决更改合同的请求成立。
去年12月30日,市民杨女士在武侯大道一处新建楼盘买了房,并与楼盘物管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十七条后半部分,原本应该是“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用设施使用费”。而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在打印合同时漏掉了一个“不”字,变成了“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字之差,导致合同内容完全相反。物管人员连忙找到杨女士,希望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不料却遭到杨女士的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物管来到武侯法院递交了诉状。
在详细查阅了物管和杨女士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部内容后,法院认为,依据成都市相关政策规定,该小区收取每月每平方米1.8的物管费属于“包干制”,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正常情况下是不包括生活垃圾处置费、车辆停放费及公共设施使用费的。另外,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专门有约定“每月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为8月”,车辆停放费也有详细规定,可以认定为这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内容显失公平。
最后,法院判决,同意变更因物管工作人员失误漏字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第十七条“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前加上一个“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