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不得侵犯职工的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说,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发展,用工方式走向多元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报酬和劳动条件。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条例的制定,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完善了集体合同制度,将从源头上维护劳动关系,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对于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共同决定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对于不具体的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可与企业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县级以下建筑业、服务业等由工会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解决面广量大的非公小企业建制难问题,增强集体协商和合同制度的实效性。
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