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说话”的租赁合同


  近日,宝安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在审核一家私营有限公司提供的注销登记资料时,发现一件“怪事”:厂房租赁合同书显示,该合同的承租方既不是该公司,也不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东。在深入询问过程中得知,该公司原是4名个人股东,在2007年底这4名个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现在的2名个人股东,而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就是原来的大股东,也是法人代表。那么,该公司是否为4名个人股东就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呢?在对该公司的全部纳税记录进行核对后,税务人员并没有发现这笔税款。最后,通过约谈主要财务人员,该企业承认并没有为此次个人股权转让代扣代缴过税款,4名个人股东也未进行自行申报。经过耐心辅导,该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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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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